2007年11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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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起重婚案折射出不和谐婚姻观
毛华届

  重婚概念连被害人都不晓得
  11月19日,衢州衢江区湖南镇某村村民阿香(化名)、陶华(化名)因涉嫌重婚罪被衢江警方移送检察院起诉,这已是这个月衢江公安分局受理侦查的第3起重婚案件。
  阿香今年四十多岁,1983年她与同镇的村民方木(化名)登记结婚,婚后生有两个子女。但因方木为人老实木讷,阿香对他并没有什么感情,二人的婚姻生活在极其乏味中度过。时间到了1995年,邻村的光棍汉陶华在阿香附近承包了一片山林种植,为图方便,每天中午他都带上米菜到阿香家中做中饭。一来二去的,他与阿香的关系很快升温、暧昧,并开始暗地里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。2002年,阿香终于摆脱了结发丈夫,随陶华来到了同镇另一个山村里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,期间她与方木的婚姻关系一直保留着,陶华也知道阿香并未与方木正式离婚。一直到今年11月初,方木在他人的提醒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,阿香与陶华的重婚行为才被公安机关侦查清楚,随后警方对他们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。
  无独有偶,本月衢江警方还立案侦查了另两起重婚案件。犯罪嫌疑人均为家住山区的农民,两案例中的女方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,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;而男方均为明知女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
  值得关注的是,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,涉案的当事人(包括被害人)均对重婚罪的概念缺乏必要的认知,均以为只要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,原有的婚姻关系有没有解除无关紧要。像前述案例中的方木,虽然多年来知道自己的妻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却不知道对方已构成重婚罪,一直忍气吞声五六年甚至十多年。

  法律对重婚行为的界定
  事实上,法律对重婚罪是有明确规定的。对重婚行为界定也有两种:一是法律上的重婚,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,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,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;二是事实上的重婚,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,但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,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重婚罪必须体现出“有配偶者”“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”“明知他人有配偶”。对于重婚的处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: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  对重婚案该如何追究
  另一方面,法律规定重婚罪为轻微刑事案件,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,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,对这种犯罪行为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,即如果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,法院对这种轻微刑事案件将不予处理。但在新的婚姻法实施后,重婚罪就不仅是自诉案件的范畴,如果受害人报案,公安机关就应当受理、侦查、移送检察院,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  (毛华届)